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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拿同樣的工資,個體老闆的個稅是打工者的數十倍
  拿4000元/月的工資,當員工全年需繳個稅180元,當老闆卻要繳5850元。在武漢律師劉源波看來,這是國稅總局出台的兩個部門規章對個體老闆個稅起徵點的模糊不清所致。此前,他已致函國稅局請求修改相關條款未果。近日,他再次上書全國人大法工委,暫未獲回覆。
  ■ 本報記者 李璟
  質疑
  個體老闆工資算不算經營成本?
  2009年初,武漢律師劉源波投資設立了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今年初,財務顧問告訴他,按照相關法規條款規定:“在計算事務所的經營所得時,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如此算來,他一年至少要比同薪員工多交幾千元個人所得稅。
  通過研讀相關稅法條款,他發現,1997年由國家稅務總局頒發實施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下簡稱《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戶業主的工資不得扣除。”
  然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聯合發通知,明確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為4.2萬元/年(3500元/月)。
  對此,劉源波提出質疑:“如個體戶業主的工資不得扣除,那麼每月3500元的扣除標準算什麼呢?”
  回應
  國稅總局稱理解錯誤,不需刪
  今年4月1日,劉源波給國家稅務總局發了一封律師函。他提出,《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有悖稅賦公平,請求調查後予以刪除。
  4月10日,他收到了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副調研員任宇博士的電話。任博士表示個體工商戶可以扣除4.2萬元/年計入經營成本。他認為劉源波對第二款條文存在理解上的差異和誤解,“不需要刪除原條文”。
  但劉源波並不認同此說法。據《個稅法》,工資、薪金收入總額只能減除3500元/月;個體戶收入總額只能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這意味著,個體戶個稅實際上是沒有起徵額點的。然而《辦法》第十三條中,又突然冒出了3500元/月的標準,明顯不能實際適用。
  按照任博士的說法,法規中的費用標準4.2萬元/年不是工資,直接扣除就可以了。因此,為消除誤解和不公平,《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應修改為: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超過4.2萬元/年(3500元/月)以上的部分不得扣除。
  4月12、15日,劉源波又先後兩次致電任博士,並要求國稅局給予書面答覆,卻未得到同意。
  算賬
  工資相同,老闆比員工繳個稅多
  對此,劉源波表示“不滿意,不能接受”。他給記者算了筆賬:給別人打工時,一個月領4000元工資,一年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80元;而自己當老闆時,也一個月領4000元工資,扣除每年4.2萬元的費用後再計稅,一年只需繳300元。然而實際上,個體工商戶計稅前並沒有減去4.2萬元,因此一年繳稅的金額是5850元。
  在公司里,作為投資者又參與經營的股東領取的工資是勞動所得,與公司股權收益是兩筆賬。但是個體戶老闆,參與經營時領取的工資,卻又不能計入經營成本。他認為,公司、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是經營主體,在法律上應該是平等的。
  近日,劉源波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出一封律師函,提出了“對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公平進行審查的建議”,但目前還未收到任何相關回覆。
  就劉源波反映的問題,記者採訪了本地稅務系統人士,他介紹,實際一些小的個體戶一般都是征收定額稅,當收入達到了一定數額,才會單獨繳個稅。
  ■ 專家
  個體老闆的工資應納入經營成本
  針對劉源波的觀點,記者採訪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教授、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
  喬教授介紹,在我國個體工商戶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經營主體,而個體工商戶的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業主)的所得通常混在一起。他認為,個體工商戶的雇員工資獎金必須納入經營成本,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從理論上來說,也應該納入到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成本之中。所以,如果個體工商戶實行定額稅制,那麼,應當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業主)的公司納入到經營成本之中。  (原標題:質疑個稅不公 武漢律師上書全國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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